魏春喜

魏春喜(1913-),臺灣基隆人。 依(43)審覆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發現簡文憲閱讀反動書籍,並曾聽簡文憲之反動宣傳,復又接受簡文憲交予之《新中國》閱讀。1952年9月3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8年2月15日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閱讀反動書籍及聽簡文憲反動宣傳等情而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