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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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毅(1919-1951),江西南昌人。 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編審委員會幹事,其供認參加匪諜組織,吸收謝克倫,指示閱讀反動書刊,並為陳平、周一粟代轉信件等情。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6月2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9620申請案於2011年6月24日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2月10日經第7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徐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依其自白及同案被告周一粟、謝克倫之供述為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惟徐君縱有閱讀反動書刊,代陳平等人代轉信件等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編審委員會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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