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克倫

  • 謝克倫 1922年出生 江蘇 江陰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謝克倫(1922-),江蘇江陰人。 第一案: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新棉織廠廠長,其由徐毅介紹參加潛臺匪諜組織,閱讀反動書籍,並於案發時藏匿徐毅住其家中。1950年6月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第二案:依(49)警審聲字第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看守所代執行之叛亂犯,謝克倫於執行期中在看守所縫紉工場勞作時,唱共匪歌曲。196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60年6月5日交付感化。1963年7月10日開釋。00507申請案於1999年4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4日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謝君藏匿徐毅之行為,僅依其偵查中之自白,及周一粟之供稱,惟謝君於審判中曾否認知悉徐毅為匪諜,原判決未再另行調查其他補強證據,對徐毅是否為匪諜亦未詳加敘明,故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謝君於看守所唱共匪歌曲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新棉織廠廠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看守所代執行叛亂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