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克倫
- 謝克倫 男 1922年出生 江蘇 江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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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謝克倫(1922-),江蘇江陰人。
第一案: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新棉織廠廠長,其由徐毅介紹參加潛臺匪諜組織,閱讀反動書籍,並於案發時藏匿徐毅住其家中。1950年6月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第二案:依(49)警審聲字第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看守所代執行之叛亂犯,其於執行期中在看守所縫紉工場勞作時,唱共匪歌曲。196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60年6月5日交付感化。1963年7月1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徐毅之行為,僅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周一粟之供。,惟其於審判中曾否認知悉徐毅為匪諜,原判決未再另行調查其他補強證據,對徐毅是否為匪諜亦未詳加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其於看守所唱共匪歌曲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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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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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