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懋
- 劉懋 男 1917年出生 1987年卒 湖南 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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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懋(1917-1987),湖南攸縣人。
依(54)警審聲字第01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空軍子弟學校校長,其閱讀共匪理論書籍,周顯明以其思想傾匪,自稱為共產黨老黨員,其信以為真要求介紹加入匪黨,周顯明遂騙其已為安排介紹,自此其即以共產黨黨員自居。其因鄭友梅欲返大陸原籍工作,託周顯明設法介紹。鄭女離臺後,乃將其領導之臺北二女中之學生讀書會交其領導。又有徐毅、周一粟恐案發被捕,請其設法助周先逃,其遂與周顯明密商。其編輯山地民眾教材,內有「我們如不趕快反攻大陸、解救同胞,將來情形更為困難。」。亦曾發表「蘇俄革命後採取先重工業後輕工業路線,結果很快追上了歐美,共匪好像也是走這條路,所以不能不節衣縮食,這樣人民的生活沒有辦法不苦,但工業化可能要快些。」等言論。1964年6月5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5年11月19日交付感化。1968年8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閱讀共匪理論書籍,思想傾匪,應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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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子弟學校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聲字第001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0月6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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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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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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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