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裕常
- 紀裕常 男 1915年出生 1994年卒 河北 安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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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紀裕常(1915-1994),河北安國人。
依(54)警審特字第0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民政廳薦任一級專員,其見時局動盪,內心不安,起意向香港《文滙報》記者鍾震表示靠攏之意,鍾乃囑其返臺工作,並交付五項任務:1、告知王濟昌影響其岳父蔣勻田,堅持其政治主張,反對政府措施。2、民社黨要爭取在臺灣省政府委員席次,俾反對有利於國計民主方案,使政府招惹民怨。3、常與不滿政府之樟腦局職員石孜義等聯絡。4、與部屬共同合作乘機貪污,建立經濟基礎以為政治資本。5、託帶函轉達卜新賢,謂匪上級促卜即刻赴港。1964年7月13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1年奉總統代電減輕其刑二分之一。1971年10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在調查局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劉懋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均未予詳加調查,又其所接洽之對象「鍾震」,僅係香港文滙報記者,是否為叛徒且如何認定均未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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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民政廳荐任一級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18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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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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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