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保榮 (胡保榮、胡連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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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保榮(1912-),河北保定人。 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販,其原係教員,因偽造北平中法大學畢業證書等證件,被教育廳去職,往依孫玉林,並與陳平相熟識。知陳平為匪諜,仍函邀陳平可前往其臺南家中藏匿,之後於被捕解送臺北時,從火車上跳車脫逃。1950年6月1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第4條第2項「藏匿叛徒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212條「行使偽造畢業證書」判處有期徒刑1年,《刑法》第161條第1項「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961年6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並無證據證明其明知陳平為匪諜,且陳平是否為匪諜,判決中亦未詳加敘明,難認其達到藏匿叛徒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未遂、行使偽造畢業證書、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1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