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繼業 (孫玉林)
- 孫繼業 (孫玉林) 男 1915年出生 1951年卒 河北 寧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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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孫繼業(1915-1951),河北寧津人。
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花蓮泰豐米廠經理,其經于凱介紹加入于非領導之朱毛匪幫中央社會部潛臺間諜組織,藉其商業上之掩護,在花蓮展開活動,收羅劉維杰等人,由王耀武協助攏絡當地軍公人員作為策反準備等情。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6月2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于凱、白靜寅等人之供證為據。惟原判決對其與林振成、簡桂生接洽組織地下武裝是否有建立均未詳予查證敘明,又其收羅劉維杰等人為其爪牙,利用同案另判之胡連昇等為傳遞信件,亦難認其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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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泰豐米廠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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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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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