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靜媛

尤靜媛,1930年生,江蘇無錫人,聽從父親告誡,從杭州到廈門前來臺灣,在花蓮廣播電臺宿舍居住。1950年因涉及「共諜蘇藝林姜民權等案」遭到逮捕,時年20歲,無業。 依照《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所載,內政部調查局偵查「中共社會部叛亂案」(即本報告案件人名之「共諜蘇藝林姜民權等案」),查共諜于非逃離臺前,由孫玉林向東部防守司令部少校參謀白靜寅取得離臺所需證件,懷疑花東相關軍事人員遭受滲透,並懷疑國防部中校參謀蘇藝林竊取軍事情報,運用「女色及同鄉同事部屬關係」蒐集軍事、政治、經濟、工業生產等機密情報。 白靜寅於1950年6月9日由內政部調查局、國防部會同傳訊後遭逮捕,尤靜媛於1950年6月16日由調查局偵訊,檔案記載「經偵訊結果不承認有匪諜行為」,指「被告年齡稚小性愛嬉游,平日不時出入影院舞會,致與駐花陸空軍官佐多有結識,此次本局破獲匪共中央社會部潛臺間諜組織東部系統時,治安當局認為被告不無嫌疑,乃併案傳訊,經本局訊明並未發現為匪事實等情記錄在卷。」 調查局1950年9月5日移送該案至保安司令部,12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開庭傳喚尤靜媛到庭,就往來人脈進行詰問,尤靜媛答「陳繼明等」。庭上再問是否認識白靜寅,尤回答「記得是吳國本介紹的」,並否認與白靜寅交談。庭上調查尤靜媛與十四位軍人來往,是否藉機刺探軍事情報,經尤靜媛否認。庭訓問尤為何接受陳繼明贈禮,尤靜媛稱是陳單方想追求回應,陳述自己沒有做任何事。 1951年1月15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40)安潔字第0436號案判決,以尤靜媛等人「被逮捕之原因則多以思想言論左傾,而搜獲有反動書刊,或因被匪利用而不自知,在當時認為有可疑之處,以致涉嫌被捕」敘述遭逮捕外因,「犯罪不能證明原判,均諭知無罪」。1951年5月25日(40)釋字第886號簽呈簽准尤靜媛交保。1951年8月10日,尤靜媛獲傳喚到庭聆判。此後即無其他記載。 2010年12月尤靜媛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11年4月15日經第七屆第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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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937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尤靜媛(1930-),江蘇無錫人。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尤靜媛涉叛亂罪嫌。1950年6月1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1年5月25日簽准交保。09379申請案於2010年12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11年4月15日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尤靜媛否認充當匪諜等情事,經審訊無任何直接或間接之犯罪證據足資認定,應為諭知無罪等情,則尤君於前揭判決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 任育德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1月9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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