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民權

姜民權,1930年生,女,江蘇松江人,生於上海金山衛,父母早逝由親戚帶大,抗戰期間到安徽求學,在後方游擊隊協助翻譯電報。戰後復員在南京復學。1948年間來臺,曾在補習班擔任中文教學,考取臺灣省立師範學院中文系,因志趣不合轉至臺灣大學物理系,為該系戰後招收首位女性,課餘擔任何應欽女兒何麗珠家教。1950年因「共諜蘇藝林姜民權等案」被捕時21歲,次年判刑15年。 就讀臺大期間,參與耕耘社,結識臺大歷史系學生于凱、張慶、路統信等人。據1999年同案受刑人石小岑受訪時表示,耕耘社並非評論國事社團,社員聚會不談政治。據1950年7月21日傅斯年致蔣經國有關于凱案相關臺大學生函指出,姜民權為1949年參與「四六事件」營救會活躍分子之一,後由學校訓導處就經濟來源予以協助。姜民權不滿國民黨統治,加入中共成為在臺地下黨員。1950年5月8日,「共諜蘇藝林等案」爆發,蕭明華、于凱、張慶等人陸續被捕,情治機構就相關人際網絡清查收網。1950年5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內政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處長郭乾輝以臺調(39)二自2690號代電告知臺大為辦案需要入校偵察逮捕,5月27、28日間姜民權遭逮捕羈押,時為臺灣大學物理系二年級學生。 官方資料稱,姜民權自供1950年2月初經由于凱介紹參加中共中央社會部潛臺間諜組織,化名「藍天」,隨同于凱、張慶在臺灣大學成立三人中心小組,從事學運等活動,吸收盧覺慧。1950年2月23日晚間應于凱之邀,與張慶前往光榮照相館附近代為警戒,幫助蘇藝林拍攝軍用地圖並與張慶共同描繪地圖,並接受于凱交與保管中共中央指示文件白綢一小塊,縫藏蚊帳頂。傅斯年在7月21日致蔣經國函請就與于凱合謀或隨意牽連臺大學生仔細審理。據姜民權1999年自述經過疲勞審訊,在神智昏迷下同意「筆錄」「口供」,2007年受訪言因個性倔強,不願配合審訊,遭受電擊刑求。 1950年9月5日內政部調查局送案。1951年1月2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以姜民權「幫助將軍事上秘密圖表交付叛徒」,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第三十條、第五十五條,求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經國防部、總統府核覆,7月15日終審完成。5月31日,姜民權即送臺灣新生訓導處,1953年2月3日送軍人監獄執行,1955年3月10日因感染肺疾轉移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寄監。1959年10月國防部長俞大維、參謀總長彭孟緝以「既據考察該犯在寄押期中表現良好,並協助偵辦匪嫌案有功」,請減宣判刑期之二分之一,經總統府同意。1960年4月16日自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出獄,實際服刑9年10月18日。 1960年6月,姜民權遭臺大以「為匪工作」為由開除學籍,無法復學。1961年5月與在臺灣糖業公司服務農業育種學者夏雨人結婚,移居臺南。1963年1月隨任農耕示範團團長夫婿赴利比亞(按1971至72年夏赴蓋亞納共和國擔任農技團團長),操持家務養育兒子。1990年3月夏雨人逝世後,姜民權依親同居。 1999年5月姜民權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4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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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任育德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理學院物理系二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幫助將軍事上之秘密圖表交付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10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