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爾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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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爾挺(1929-1952),浙江平陽人。 依(41)安潔字第10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大學生,其在臺灣大學參加耕耘社,與于凱交誼親密,後因匪嫌羈押時,由于凱吸收加入朱毛匪幫組織,並致函姜民權、盧覺慧,約定秘密通訊辦法等情。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6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在押時所書寫之密函為據。惟其與于凱親密,書寫信函囑姜民權等約定秘密通訊辦法,應從事情報破壞教育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經濟系一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經濟系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7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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