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爾挺
- 蘇爾挺 男 1929年出生 1952年卒 浙江省 平陽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蘇爾挺(1929-1952),浙江平陽人。
依(41)安潔字第10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大學生,其在臺灣大學參加耕耘社,與于凱交誼親密,後因匪嫌羈押時,由于凱吸收加入朱毛匪幫組織,並致函姜民權、盧覺慧,約定秘密通訊辦法等情。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6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在押時所書寫之密函為據。惟其與于凱親密,書寫信函囑姜民權等約定秘密通訊辦法,應從事情報破壞教育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1)安潔字第10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大學生,其在臺灣大學參加耕耘社,與于凱交誼親密,後因匪嫌羈押時,由于凱吸收加入朱毛匪幫組織,並致函姜民權、盧覺慧,約定秘密通訊辦法等情。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6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在押時所書寫之密函為據。惟其與于凱親密,書寫信函囑姜民權等約定秘密通訊辦法,應從事情報破壞教育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經濟系一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應予感訓令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經濟系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7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