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小岑
- 石小岑 男 1927年出生 安徽 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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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054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石小岑(1927-),安徽泗縣人。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農學院森林系三年級學生,石小岑與梁學政接近,曾同往訪晤于非,復受張慶吸收參加匪諜組織,進行調查同學思想工作。1950年5月2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26日刑期結束,5月28日開釋。00544申請案於1999年4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4日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石君曾受張慶指示發展匪諜外圍關係,惟對於張慶之供述為何,及該組織之屬性、內容,均未加以認定,難認石君參加叛亂組織確有實據。
石小岑,1926年生,男,安徽泗縣人,譜名廣安,字小岑。為家中長男,下有二弟一妹。曾祖父開丑、祖父鑑堂是前清秀才,書香傳家。父丹岑,西北軍校畢業後曾返鄉服務,任職地方保安隊,後加入張自忠部,隨軍輾轉各地,與家中失去聯絡,由石小岑母親獨立撫育子女長大。1950年石小岑被指涉入「共諜蘇藝林姜民權等案」,被捕時25歲,判處有期徒刑10年。 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後,石小岑輟學返家念私塾,1941年離家求學,並尋得失聯的父親,進入安徽亳州的渦北中學就讀。1945年抗戰勝利後,進入南京國立第一臨中就讀,以「小岑」為名登記,之後均沿用此名。後因經濟不允許和交通不便,一年後便轉回河南商邱高中,於1947年畢業。從《大公報》得知,國立臺灣大學在南京、廣州設有考場,參加在南京的考試,順利錄取臺灣大學農學院森林系,旋由上海搭船來臺。經在南京考場結識的沙春煊(臺灣大學化工系)幫忙找保人辦理註冊。之後被選為農學院一年級的學生代表,農學院學生會會長是農經系三年級的李登輝,同時石小岑參與校內社團耕耘社、海天歌詠團及新生劇團。當時耕耘社約有二十多位社員,在校內空地種菜;海天歌詠團多唱一般民歌,而新生劇團則是演戲的社團,曾參與演出《裙帶風》、《重慶二十四小時》等劇。1949年四六事件時不在宿舍,並未被拘捕。 1950年5月28日上午,省刑警總隊及保密局派員到新生南路宿舍,會同駐舍導師張正藩按室扣捕學生宓治、張慶、石小岑三人。小岑在睡夢中被叫醒,即隨情治人員離開,當晚被關在大龍峒某民宅,十幾天後,轉押到新竹少年監獄,並接受偵訊,前後問了三、五次就結案。1951年夏,轉到軍法處,未久又被送到新店看守所,並在此地拿到判決書。1951年4月26日判決,判決書指「石小岑與在逃匪諜梁學政接近,曾同往訪晤匪首于非,於三十九年三月間受張慶吸收,參加匪諜組織進行調查同學思想工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0436號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1952年被送到綠島新生訓導處,1953年調到新店軍人監獄,迄1960年5月7日出獄。 據石小岑自述,他對梁學政印象不好,並且兩人根本不熟,是張慶邀他同訪于非,但尚未接觸即被捕入獄。「參加匪諜組織」部分也錯了,張慶曾提起校中有同學發展組織,邀他共同為統一大業盡力,但石小岑拒絕加入。判決書指的叛亂組織應是耕耘社,當時學生的思想大多左傾,但動心起念是希望國家強盛,絕不是共黨外圍組織。據《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將此案名為「匪中央社會部潛臺間諜蘇藝林等叛亂案」,該案中耕耘社被捕的有路統信(森林系二年級)、張慶、于凱(以上歷史系二年級)、姜民權(物理系二年級)、夏淑仙(園藝系二年級)、來德裕(農經系二年級)、蘇爾挺(經濟系一年級),以及石小岑。路統信及張慶是石小岑渦北中學同學。 出獄後,白天在英文《中國日報》做工友,晚上拉三輪車,1961年插班入臺灣大學森林系三年級,白天上課,晚上繼續拉三輪車,不再參加何活動,後來因翻譯小說賺足兩年學費,便把車借給剛出獄的同學,最後將車賣給一位同學。1963年大學畢業後,任花蓮玉里高中教師。1964年春,經王子定教授介紹,到宜蘭農校任教。1967年轉任教基隆市立第四中學(今中山國中)。其後,歷任基隆明德國中、臺北螢橋國中、實踐國中、景美國中教師,迄1992年退休。1980年,石小岑曾返回中國探親,與弟妹相見。 1999年石小岑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4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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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石小岑,1926年生,男,安徽泗縣人,譜名廣安,字小岑。為家中長男,下有二弟一妹。曾祖父開丑、祖父鑑堂是前清秀才,書香傳家。父丹岑,西北軍校畢業後曾返鄉服務,任職地方保安隊,後加入張自忠部,隨軍輾轉各地,與家中失去聯絡,由石小岑母親獨立撫育子女長大。1950年石小岑被指涉入「共諜蘇藝林姜民權等案」,被捕時25歲,判處有期徒刑10年。 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後,石小岑輟學返家念私塾,1941年離家求學,並尋得失聯的父親,進入安徽亳州的渦北中學就讀。1945年抗戰勝利後,進入南京國立第一臨中就讀,以「小岑」為名登記,之後均沿用此名。後因經濟不允許和交通不便,一年後便轉回河南商邱高中,於1947年畢業。從《大公報》得知,國立臺灣大學在南京、廣州設有考場,參加在南京的考試,順利錄取臺灣大學農學院森林系,旋由上海搭船來臺。經在南京考場結識的沙春煊(臺灣大學化工系)幫忙找保人辦理註冊。之後被選為農學院一年級的學生代表,農學院學生會會長是農經系三年級的李登輝,同時石小岑參與校內社團耕耘社、海天歌詠團及新生劇團。當時耕耘社約有二十多位社員,在校內空地種菜;海天歌詠團多唱一般民歌,而新生劇團則是演戲的社團,曾參與演出《裙帶風》、《重慶二十四小時》等劇。1949年四六事件時不在宿舍,並未被拘捕。 1950年5月28日上午,省刑警總隊及保密局派員到新生南路宿舍,會同駐舍導師張正藩按室扣捕學生宓治、張慶、石小岑三人。小岑在睡夢中被叫醒,即隨情治人員離開,當晚被關在大龍峒某民宅,十幾天後,轉押到新竹少年監獄,並接受偵訊,前後問了三、五次就結案。1951年夏,轉到軍法處,未久又被送到新店看守所,並在此地拿到判決書。1951年4月26日判決,判決書指「石小岑與在逃匪諜梁學政接近,曾同往訪晤匪首于非,於三十九年三月間受張慶吸收,參加匪諜組織進行調查同學思想工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0436號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1952年被送到綠島新生訓導處,1953年調到新店軍人監獄,迄1960年5月7日出獄。 據石小岑自述,他對梁學政印象不好,並且兩人根本不熟,是張慶邀他同訪于非,但尚未接觸即被捕入獄。「參加匪諜組織」部分也錯了,張慶曾提起校中有同學發展組織,邀他共同為統一大業盡力,但石小岑拒絕加入。判決書指的叛亂組織應是耕耘社,當時學生的思想大多左傾,但動心起念是希望國家強盛,絕不是共黨外圍組織。據《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將此案名為「匪中央社會部潛臺間諜蘇藝林等叛亂案」,該案中耕耘社被捕的有路統信(森林系二年級)、張慶、于凱(以上歷史系二年級)、姜民權(物理系二年級)、夏淑仙(園藝系二年級)、來德裕(農經系二年級)、蘇爾挺(經濟系一年級),以及石小岑。路統信及張慶是石小岑渦北中學同學。 出獄後,白天在英文《中國日報》做工友,晚上拉三輪車,1961年插班入臺灣大學森林系三年級,白天上課,晚上繼續拉三輪車,不再參加何活動,後來因翻譯小說賺足兩年學費,便把車借給剛出獄的同學,最後將車賣給一位同學。1963年大學畢業後,任花蓮玉里高中教師。1964年春,經王子定教授介紹,到宜蘭農校任教。1967年轉任教基隆市立第四中學(今中山國中)。其後,歷任基隆明德國中、臺北螢橋國中、實踐國中、景美國中教師,迄1992年退休。1980年,石小岑曾返回中國探親,與弟妹相見。 1999年石小岑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4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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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農學院森林系三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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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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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