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德裕

來德裕(1928-),安徽宿縣人。 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農學院農業經濟系二年級學生,其曾受張慶之爭取,作為外圍分子。1950年6月1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10月21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應予感訓,係以其思想不正,成為匪諜爭取之對象為據,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06750申請案於2002年8月5日再次提出,2003年5月17日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決議簽結。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農學院農業經濟系二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限制人身自由47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