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盧覺慧 ( 盧覺慧)
- 吳盧覺慧 ( 盧覺慧) 女 1929年出生 浙江 餘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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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內政部調查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盧覺慧(1929-),婚前原名盧覺慧,女,浙江餘姚人,受難時21歲,為臺灣大學農化系四年級學生, 住臺大第二女生宿舍。 父親盧守耕為農業學者,原在浙江大學農學院任教, 戰後來臺任臺灣省糖業試驗所所長。
1949年4月15日盧覺慧為營救「四六事件」被捕同學,以學生代表身分向學校商借場地, 供臺大學生自治聯合會舉行記者招待會。 事後校方將盧覺慧記大過兩次, 並向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報告。 「四六事件」後,盧覺慧已成為情治單位監控對象。
1950年5月27日, 盧覺慧受「臺灣大學學生于凱案」牽連, 由內政部調查局傳訊到案羈押。 盧覺慧在調查局「供認本年五月間由同學姜民權介紹參加匪黨並接受姜匪指示注意左傾份子準備吸收」,「承認思想左傾不滿現實」。
被捕3個月後,1950年8月29日盧守耕寫信向中國國民黨中央宣傳部部長張其昀求援, 希望能將盧覺慧「暫准保釋交家屬看管」。 張其昀致函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副總司令彭孟緝,詢問是否有保釋可能。 同年9月2日,盧覺慧及卷宗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盧覺慧接受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問時,則供稱:「我參加的不是共產黨,只是一種組織,我也不知道是什麼組織,只知與共產黨有關係。」 軍法處研判「情節尚屬輕微」。 1951年1月15日,保安司令部擬出判決,認為盧覺慧等部分被告「雖未構成犯罪,亦係思想不正或曾受匪徒利用,均施予感訓」。 同年3月8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將保安司令部所擬判決呈請總統蔣中正核示, 4月14日蔣中正核定。
不過,由於同案被告蘇爾挺似「另有犯罪嫌疑」,保安司令部尚在偵查,因而推遲了本案的宣判。 待至6月1日,盧守耕致函臺大校長錢思亮,希望錢校長幫忙「代請早日結案宣判」。 6月4日錢思亮去信向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處長林秀欒詢問。 6月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准盧覺慧先保釋。
1951年6月7日,盧覺慧簽准交保察看。 據盧守耕的說法,交保時「軍法處言明交由家長管教免予感訓」。 保釋當日,盧覺慧去信臺大請求參加當年度的畢業考試。 經臺灣大學行政會議通過,得以在同年6月14日、15日應試。 兩週後,1951年6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正式作出(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判盧覺慧「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判決書指出,盧覺慧「因思想不穩成為匪諜爭取之對象」, 受同案被告姜民權吸收成為「朱毛匪幫中央社會部潛臺間諜組織」之「外圍份子」, 「思想均不正確」。 判決出爐後,臺大校方擔心盧覺慧「案情未結」, 校長錢思亮1951年7月12日批示應呈教育部請示。 11月28日教育部指示:「該生畢業證及文件應俟保安司令部判決執行完畢後再行發給。」 盧覺慧拿不到畢業證書難以就業。 經盧守耕的持續追討,1951年12月17日臺大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函詢, 12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電覆:「查該盧覺慧一名業經本部核准免予感訓交保察看。」 據此,臺大始將畢業證書發給盧覺慧。
盧覺慧畢業後,曾任臺北建國中學理化科教員。 與吳朝玉結婚,1967年舉家移居加拿大, 入英屬哥倫比亞大學(The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攻讀食品科學,1970年取得碩士學位, 1975年取得博士學位。
2002年,吳盧覺慧自加拿大委託同案受難者來德裕代理聲請冤獄賠償。2002年12月6日,臺北地方法院作出91年度賠更字第24號決定,指出盧覺慧雖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核准免予感訓交保察看」而未執行感化教育,但確實在判決前便遭受違法羈押共計377日,准予賠償。
2018年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撤銷盧覺慧保安處分之宣告。
撰寫者:陳致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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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農化系四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感訓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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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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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