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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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凱(1927-1952),山東萊陽人。 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文學院歷史系二年級學生,其經同學梁學政介紹加入組織,吸收張慶及姜民權,建立中共中央政治局直屬臺灣中央小組臺大中心小組,在臺灣大學進行活動,利用該校公開成立之耕耘社等團體,由張慶吸收同學多人,並調查軍事情報。其除介紹蘇藝林、孫玉林加入于非匪諜組織外,又直接吸收國防醫學院學生葛仲卿命其組織自治會,控制該院學生爭取同學等任務。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2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1月經第3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蘇藝林、孫玉林、張慶及葛仲卿等人供證為據。惟原判決對所述其保管匪幫中央指示文件內容均未詳予查證敘明,且縱使其有吸收蘇藝林等人參加匪幫組織,幫助蘇藝林抄寫情報、拍攝軍用地圖照片,亦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文學院歷史系二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