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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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凱(1927-1952),山東萊陽人。 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文學院歷史系二年級學生,其經同學梁學政介紹加入組織,吸收張慶及姜民權,建立中共中央政治局直屬臺灣中央小組臺大中心小組,在臺灣大學進行活動,利用該校公開成立之耕耘社等團體,由張慶吸收同學多人,並調查軍事情報。于凱自身除介紹蘇藝林、孫玉林加入于非匪諜組織外,又直接吸收國防醫學院學生葛仲卿命其組織自治會,控制該院學生爭取同學等任務。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2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1月經第3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于凱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于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蘇藝林、孫玉林、張慶及葛仲卿等人供證為據,惟原判決所述于君保管匪幫中央指示文件,此文件內容為何?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縱使于君有吸收蘇藝林等人參加匪幫組織,幫助蘇藝林抄寫情報、拍攝軍用地圖照片,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文學院歷史系二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