宓治

宓治(1928-),浙江鄞縣人。 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機械系三年級學生,其等人分別經張慶、姜民權誘惑,思想不正確等情。1950年5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7月1日發交新生訓導處感訓。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因思想不穩,成為匪諜爭取之對象,而予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機械系三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3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8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