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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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維杰(1913-1951),山東陽穀人。 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花蓮中華電影院收票員,其為前屬王耀武部屬軍官,曾被俘受匪訓練,故知孫玉林係屬匪諜,即自動以米湯繕寫自傳,失守秘密,加入組織,幫同攏絡當地軍公人員作為策反。孫玉林復與劉維杰利誘白靜寅違背長官告誠,私行發給東部防守區司令部趙光隣名字之外勤證一張,便利于非活動等情。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款「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6月2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劉維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劉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孫玉林等之供證為據,惟在逃匪首于非領導之「朱毛匪幫中央社會部潛臺間諜組織」之性質、目的如何?又其在花蓮鐵路機廠取出交與孫玉林地圖1張之性質暨內容為何?原判決均未詳查敘明,且縱其曾代孫玉林向白靜寅接洽買槍與私發外勤證之情事,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中華電影院收票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