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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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桂生(1922-1951),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花蓮廣益木材行經理,其受于非誘導,聯絡南洋回臺軍人建立地下武裝隊伍等情。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首謀,意圖以暴力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6月2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首謀意圖以暴力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孫玉林之互證一致為依據。惟原判決對於在逃于非領導之「朱毛匪幫中央社會部潛臺間諜組織」為共產匪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及對其被誘聯絡南洋回臺軍人建立地下武裝之建立均未詳加查證敘明,縱其曾應允幫忙組訓,亦僅在商議中,難認已達著手實行階段,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廣益木材行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首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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