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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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成(1918–1951),男,宜蘭礁溪人,務農。 廣益行成立於1949年8月,股東為林振成及簡桂生等五人,簡桂生擔任董事長,林振成出任外務,之後林振成出任花蓮廣益木材行及泰豐米廠股東。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澄字第0436號判決書記載,1949年秋,蘇藝林及孫玉林經于凱介紹加入由于非領導之朱毛匪幫中央社會部潛臺間諜組織,分別擔任軍事情報策反及社會運動,建立武裝游擊隊伍等活動。林振成、簡桂生係返臺之日本派遣軍人,兩人因與孫玉林合資經商,孫乃誘其聯絡南洋回臺軍人建立地下武裝隊伍,企圖利用所經營之花蓮縣木瓜山、頭澳角等林場內工人組成山地武裝。孫並與林計劃偽造臺幣以充經費,未果。 1950年4月當局據密報,在臺北縣文山中學教室地板下,發現反動書刊多本,乃追查書刊之來源,5月因而偵破全案,逮捕林振成。審判官依據同案被告陳平、孫玉林之供詞,1951年1月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共同為叛徒招募兵夫未遂」,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判處林振成無期徒刑。3月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呈簽「原判以共同為叛徒招募兵夫未遂論處無期徒刑,擬予撤銷,改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暴動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論科,並以犯情重大各改處死刑」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4月蔣核覆批示「如擬」,6月29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共同首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林振成死刑。同日上午軍法局令憲兵第八團將林振成、蘇藝林及孫玉林等18名綁赴刑場執行槍決。 林振成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指其共謀聯絡南洋回臺軍人建立地下武裝隊伍,同時企圖組成山地武裝等情,僅止於商議,無任何具體行為,因此難認已達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廣益木材行及泰豐米廠股東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首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為叛徒招募兵夫未遂,共同首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約6個多月;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