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成
- 林振成 男 1918年出生 1951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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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振成(1918-1951),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花蓮廣益木材行及泰豐米廠股東,其為返籍之日本派遣軍人,同意與其合資經商之孫玉林誘致,聯絡南洋回臺軍人建立地下武裝隊伍,同時利用所經營木瓜山頭、澳角等林場內工人,組成山地武裝,並計劃偽造臺幣以充經費等情。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首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6月2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共同首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平、孫玉林之供述為據。惟所指其以其返籍之日本派遣軍人之身份,聯絡南洋回臺軍人建立地下武裝隊伍,同時企圖利用木瓜山、頭澳角等林場工人,組成山地武裝等情,僅止於商議,並無任何具體行為,因此難認已達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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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廣益木材行及泰豐米廠股東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首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約6個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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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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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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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