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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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成(1918-1951),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花蓮廣益木材行及泰豐米廠股東,其為返籍之日本派遣軍人,同意與其合資經商之孫玉林誘致,聯絡南洋回臺軍人建立地下武裝隊伍,同時利用所經營木瓜山頭、澳角等林場內工人,組成山地武裝,並計劃偽造臺幣以充經費等情。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首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6月2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共同首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平、孫玉林之供述為據。惟所指其以其返籍之日本派遣軍人之身份,聯絡南洋回臺軍人建立地下武裝隊伍,同時企圖利用木瓜山、頭澳角等林場工人,組成山地武裝等情,僅止於商議,並無任何具體行為,因此難認已達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廣益木材行及泰豐米廠股東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首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約6個多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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