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學樅
- 馬學樅 男 1905年出生 1951年卒 河北 大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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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64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馬學樅(1905-1951),又名為馬羡常,河北大興人。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語日報社校對,馬學樅參加匪諜組織,專代于非負責傳遞收轉信件,蘇藝林兩次送與秘密文件各一包,原封轉交于非,又曾將秘密文件一小包交與嚴明森收藏。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6月29日執行死刑。04647申請案於1999年12月2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8月3日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馬學樅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係以馬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蘇藝林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僅指馬君負責傳遞收轉信件及秘密文件,對於該文件內容為何?是否為軍事上之秘密?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馬學樅(1909-1950),又名馬茨常,男,祖籍河北大興,生於北平。1950年被捕時41歲。畢業於北平第二中學,曾在河北保定從事教育工作。1948年9月來臺擔任《國語日報》校對,迄於被捕。 他因涉入「蘇藝林等案」獲罪。根據國安局辦理匪案文件彙編,1948年秋中共中央社會部派遣朱芳春偕同其助手蕭明華先後來臺。朱芳春化名于非,以《國語日報》編輯為公開身份,進行情報蒐集和策反活動。1950年2月6日蕭明華身份暴露被捕,朱芳春則趁隙脫逃。留下組織由于凱領導。同年4月間,臺北縣文山中學校舍發現一批左傾書籍,辦案人員追查來源,先後捕獲陳平、蘇藝林、于凱等人。再循線逮捕馬學樅以及嚴明森。1951年1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認定馬學樅「被朱芳春吸收,擔任交通員」,負責在朱芳春和陳平、鄭臣嚴、蘇藝林、周一粟、嚴明森等人之間聯絡訊息和傳遞信件,以「連續為叛徒傳遞軍事上之秘密」刑責論罪,判處馬學樅15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但判決書送總統府呈核時,總統府認為馬學樅擔任交通員、罪責重大,改判死刑。1951年6月29日清晨,和同案被告嚴明森、蘇藝林等人共計18人,由憲兵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槍決,得年42歲。死後下葬臺北市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墓葬群,位於第三墓區。 馬學樅1948年離開北平、隻身來臺,即因戰亂而與家人音訊隔絕。解嚴後大陸家屬屢託親友尋找而未果,直到1993年6月間媒體大幅報導臺北市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墓葬群,因涉及政治案件而遭當局處死,始為家屬知悉。1999年馬秉嫻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8月3日經第2屆第21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馬學樅(1909-1950),又名馬茨常,男,祖籍河北大興,生於北平。1950年被捕時41歲。畢業於北平第二中學,曾在河北保定從事教育工作。1948年9月來臺擔任《國語日報》校對,迄於被捕。 他因涉入「蘇藝林等案」獲罪。根據國安局辦理匪案文件彙編,1948年秋中共中央社會部派遣朱芳春偕同其助手蕭明華先後來臺。朱芳春化名于非,以《國語日報》編輯為公開身份,進行情報蒐集和策反活動。1950年2月6日蕭明華身份暴露被捕,朱芳春則趁隙脫逃。留下組織由于凱領導。同年4月間,臺北縣文山中學校舍發現一批左傾書籍,辦案人員追查來源,先後捕獲陳平、蘇藝林、于凱等人。再循線逮捕馬學樅以及嚴明森。1951年1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認定馬學樅「被朱芳春吸收,擔任交通員」,負責在朱芳春和陳平、鄭臣嚴、蘇藝林、周一粟、嚴明森等人之間聯絡訊息和傳遞信件,以「連續為叛徒傳遞軍事上之秘密」刑責論罪,判處馬學樅15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但判決書送總統府呈核時,總統府認為馬學樅擔任交通員、罪責重大,改判死刑。1951年6月29日清晨,和同案被告嚴明森、蘇藝林等人共計18人,由憲兵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槍決,得年42歲。死後下葬臺北市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墓葬群,位於第三墓區。 馬學樅1948年離開北平、隻身來臺,即因戰亂而與家人音訊隔絕。解嚴後大陸家屬屢託親友尋找而未果,直到1993年6月間媒體大幅報導臺北市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墓葬群,因涉及政治案件而遭當局處死,始為家屬知悉。1999年馬秉嫻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8月3日經第2屆第21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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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國語日報社校對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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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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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