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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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秉清(1918-1986),福建晉江人。 依(61)初特字第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衛生局第六課薦任二級課長,其在福建龍溪參加「少年先鋒隊」,來臺後未辦理自首。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第9條第1項第2款、第9條第2項判處免除其刑,交付感化3年。1972年7月21日交付感化。1975年5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7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衛生局第六科荐任二級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48號;(61)秤理字第339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免除其刑,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5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