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新民

于新民(1919-),南京市人。 依(45)典具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司令部第五署第四組中校副組長,其等啣江雲錦之命造具學生聯絡名冊,並知悉江雲錦等企圖營植私黨等情。1955年9月14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8年9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係以其供承曾造具孫立人學生之聯絡名冊及江雲錦供述要聯絡學生的事,其知悉等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參與活動,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造具名冊尚難認係屬秘密結社,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第5署第4組中校副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