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日標 (戴少甫)

戴日標(1908-1979),江蘇阜寧人。 依(39)安潔字第04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豆腐商,戴文舫、戴龍曾在其住處一宿,翌日戴龍案發,致戴少甫一併受累被逮。1950年7月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11月16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7月經第8屆第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戴少甫係因戴龍案受累,不能證明戴君有不法行為,應予諭知無罪;則戴君判決無罪前遭屬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豆腐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0477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4月1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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