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孔立

  • 劉孔立 1926年出生 湖北 建始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孔立(1926-),湖北建始人。 依(40)則判字第37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民眾反共自衛隊新豐大隊仁德中隊少尉副中隊長,其係前新一軍退役軍人,曾在長春或南寧等處先後被俘受訓,並查獲行李中藏有毀謗政府文稿與匪大公報剪片多種,供認於在香港參加勞動生產建設促進委員會,吸收流亡學生,來臺時奉指示與曹中岳等合作,在教室貼反動標語,繕寫恐嚇信等。1951年10月23日被羈押。1951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11月3日交付感化。1955年6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被俘受匪訓及私藏毀謗政府文件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民眾反共自衛隊新豐大隊仁德中隊少尉副中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0370號
    • 判決主文: 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