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平洲

廖平洲(1923-),湖北恩施人。 依(40)則判字第37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司令部儲備軍官訓練班少尉學員,其來臺前曾在長春或南寧等處被俘受訓,且涉嫌明知楊凌雲為匪諜而不予檢舉等情。1951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11月2日交付感化。1955年4月2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被俘受匪宣染,思想不正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儲備軍官訓練班少尉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0370號
    • 判決主文: 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