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蘊智

張蘊智(1924-),安徽太湖人。 依(40)勁功字第2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六十七軍三十二師戰鬥團中尉團員,其受李雲濤、魏天民等之囑書寫自傳,並代為剪報繕寫及摘錄軍政情報等情。1950年10月8日被羈押。195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0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2月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自白,受匪幹囑咐書自傳及代為剪報摘錄軍情,並無其他佐證證據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67軍32師戰鬥團中尉團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勁功字第026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