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克立
- 彭克立 男 1910年出生 湖南 長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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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彭克立(1910-),湖南長沙人。
依(60)衡尉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陸軍新七軍卅八師少將副師長,新七軍駐防長春,中央電令該軍突圍,其與中將軍長李鴻等意圖叛亂,將軍隊交付朱毛匪幫整編,然後赴哈爾濱,撫順匪「解放團」受訓。受訓完畢,與龍國鈞,張炳言聯絡,決定來臺為匪工作。其等接受匪命後,分別取道香港,先後到達臺灣,秘密進行匪諜行動,之後其獲任二○六師增設副師長兼六一七團團長等情。1950年6月30日被羈押。197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國防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李鴻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來臺後有與附匪人員張炳言等連絡,縱使其有被俘受訓,然並無具體之叛亂計劃作為,因此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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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少將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衡尉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5年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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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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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