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長雲

曾長雲(1911-1985),湖南湘鄉人。 依(60)衡尉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陸軍新七軍三十八師一一三團上校團長,其於新七軍駐防長春時意圖叛亂,將軍隊交付朱毛匪幫整編,然後赴撫順「解放團」受訓。受訓完畢與龍國鈞、張炳言聯絡,決定來臺為匪工作,其先赴香港,李鴻、彭克立、陳鳴人接受匪命後,陳鳴人將匪交付任務告訴其等情。1950年6月30日被羈押。197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國防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李鴻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有將軍隊交付共匪整編,並有刑求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縱使其有被俘受訓,然並無具體之叛亂計畫作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上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衡尉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5年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