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

李鴻(1903-1988),湖南湘陰人。 依(60)衡尉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陸軍新七軍中將軍長,其於新七軍駐防長春時意圖叛亂,將軍隊交付朱毛匪幫整編,然後赴撫順「解放團」受訓。受訓完畢與龍國鈞,張炳言聯絡,由邱北池引見中央社會部部長李克農,接受指示來臺爭取國軍高級將領孫╳╳附匪,及掌握兵力,以備將來匪軍犯臺之策應等情。1950年6月30日被羈押。197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國防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3年5月經第3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鳴人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率隊投匪,並稱當時因患傷寒,職務由副軍長代理,原判決亦為相同之認定,且縱使其有被俘受訓,然並無具體之叛亂計劃作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中將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衡尉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5年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