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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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英梅(1911-1996),浙江臨海人。 依(60)初特字第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虎尾糖廠荐任二級工程師,其曾在上海大夏大學經何經文介紹參加共產黨,受何經文領導,與李鴻壽、許守強、盧金訓、張恒仁同一小組。1970年10月5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7年6月3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調查局、偵查庭中之自白及證人尤匡林之結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加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61 歲
    • 當時職業: 虎尾糖廠工程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45號、(60)遵威字第421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