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國毅

劉國毅(1926-1969),湖南醴陵人。 依(57)從公字第5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產業黨部助理幹事,其曾任長沙綏靖公署警衛團中尉排長,該排實際即為綏署主任程潛之侍衛隊,而後程潛叛國,率部投匪,劉國毅被編入匪人民解放軍第一軍充上尉參謀,旋被調送湖南軍政大學受訓,因期間表現積極,舉凡座談會、壁報刊物,無不熱烈參加,撰文詆毀政府,並舉發其生父劉允猶接受匪之鬥爭,結訓之後,匪悉其叔父劉詠堯已隨政府來臺,任國防部中將次長,認劉國毅可以利用,乃使其前來臺灣,向劉詠堯策反,並為匪蒐集軍事情報,劉國毅接受任務後,在匪之安排下,北上天津,經匪幹李振中指示機宜,領得旅費,南下廣州,再由匪幹陳力派人送至香港,函由劉詠堯代為保證申請入境。抵達臺灣後,寄居劉詠堯家中,時劉詠堯已調任總統府戰略顧問,兼辦國防叢刊,命劉國毅協助工作,劉國毅遂暗中窺探臺灣空軍機場設置地區及飛機數量與軍隊調動等情報,先後4次化名黃麟投寄香港鐵崗匪幹王大衛轉李振中,並煽惑其姨表兄即空軍供應司令部之參謀朱季強叛逃投匪,當為朱所拒未果。1968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9年5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1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劉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證人朱季強之轉述為據,惟關於劉君在大陸充當解放軍第一軍上尉參謀及在湖南軍政大學受訓等情,僅以其自白為唯一依據,至於受匪命來臺策反空軍供應司令部參謀朱季強部分,據朱季強之供述,劉君僅向其供述,大陸親戚生活情形及其大哥朱明章要其回去等語,均為一般話家常之語,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產業黨部助理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從公字第5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