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詠堯

劉詠堯(1907-1998),湖南醴陵人。 依(64)曉晰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總統府中將戰略顧問,其徇其胞侄劉國毅自香港來函之請求,代辦申請入境,劉國毅抵臺後即住入其家中,並告以隨程潛附匪後,升為匪軍上尉參謀之情形。其得悉上情後未治安機關舉發,並容其繼續留在家中,協辦《國防叢刊》校對工作,並介紹至臺灣省民政廳兵役處任辦事員。1966年6月20日被羈押。1967年12月26日保外就醫。1975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減處有期徒刑3年,遞減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其餘部分免訴。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劉國毅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劉國毅之供述為唯一依據。惟其自始否認知悉劉國毅之身分,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中將戰略顧問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曉晰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緩刑二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6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