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景玉
- 周景玉 男 1909年出生 1984年卒 山東 安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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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景玉(1909-1984),山東安邱人。
依勁功字第2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十七師副師長,其包庇徐繼武、王元國、李超武等叛徒,未予報請拘辦,仍與其往來過從接洽招待。1950年7月22日被羈押。195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72年奉核減處有期徒刑15年。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包庇叛徒,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證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明其有包庇叛徒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勁功字第2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十七師副師長,其包庇徐繼武、王元國、李超武等叛徒,未予報請拘辦,仍與其往來過從接洽招待。1950年7月22日被羈押。195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72年奉核減處有期徒刑15年。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包庇叛徒,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證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明其有包庇叛徒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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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67軍67師副師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勁功字第0208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0年羈押,1951年判處無期徒刑,1972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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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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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