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

李超(1927-),湖北黃岡人。 依(46)法審字第38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工兵中隊上等兵,其曾在匪區漢口營商並就學於匪偽大信專校,其間參加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旋被選為大信學生代表團副團長,後抵金門投軍,其再向服務單位自首。1956年1月6日被拘捕。1957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參加叛亂組織而自首」裁定施以感化教育。1958年4月9日交付感化。1960年12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裁定所載之事實及理由,其於就讀匪偽大信專校期間,僅有其自白參加匪偽「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叛亂組織,證據似有瑕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