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墅

李志墅(1922-1972),山東肥城人。 依(60)初特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市七堵衛生所荐任三級主任,其曾參加山東濮縣毛馬廠小學教員訓練班,受訓後即派該縣公安局便衣隊工作,經李超吸收參加匪黨,先後受匪派至荷澤、濟南等地展開學運工作,後由匪派遣潛臺,與李永節(即李松亭)取得聯絡,受其領導,從事蒐集情報工作。1970年10月17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3月1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徐書田、劉思禹、李永節等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有參加匪黨,為匪從事學運工作及蒐集情報等情,亦抗辯其自白之任意性,原判決對此均未予詳查敘明,以及查明證人徐書田等人之供述,因此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七堵衛生所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11號,(60)遵威字第260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