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思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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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思禹(1925-1972),山東濮縣人。 依(60)初特字第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東縣衛生局委任十級檢驗員,其在山東濮縣經李志超介紹加入匪黨,受匪派遣至荷澤、濟寧、濟南、徐州、南京、杭州等地,從事學運,復受匪命自杭來臺,向李永節(即李松亭)聯絡,受李指使為匪蒐集我軍事情報等情。1970年6月2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以《刑法》第213條「公務員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4月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劉思禹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劉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李松亭之供述為據,惟劉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而李松亭同屬被告,其於審理中亦否認犯罪,原判決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台東縣衛生局檢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16號、(60)遵威字第265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