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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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亭(1910-1971),河南嵩縣人。 依(60)初特字第5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61兵工廠二等一級技工,其經由李佩燧,李仁楠介紹加入共產匪黨,復受馬繼孔派遣,先後至荷澤、濟南等地蒐集國軍情報,又在南京由馬超群轉達匪命,派其來臺為匪工作,負責領導李志墅、劉思禹蒐集國軍情報,散佈謠言,後因臺灣漸趨安定,遂潛伏待機,迄未自首。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1年6月3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李志墅、劉思禹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蒐集國軍情報,散佈謠言之具體內容均未予查證敘明,因此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62 歲
    • 當時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61兵工廠2等1級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57號、(60)遵威字第265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