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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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井田(1912-1989),山東單縣人。 依(60)警檢處字第014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業攤販,其被李松亭誣陷係受匪派遣來臺蒐集情報者,經偵查結果叛亂罪嫌不足。1970年6月3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處分不起訴。1970年9月2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9年度勁需字第5282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其被誣陷係受匪派遣來臺蒐集情報者,叛亂罪嫌不足,依法處分不起訴。其不起訴處分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攤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60)警檢處字第014號、(59)勁雷字第528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18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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