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信銘
- 陳信銘 男 1951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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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信銘(1951-),臺灣嘉義人。
依(60)初特字第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私立衛道中學學生,其涉嫌與江鳳郎同謀準備結合不滿現實青年成立叛亂組織,推翻政府等情。1970年11月30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尚無具體之顛覆政府計劃,難認其係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60)初特字第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私立衛道中學學生,其涉嫌與江鳳郎同謀準備結合不滿現實青年成立叛亂組織,推翻政府等情。1970年11月30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尚無具體之顛覆政府計劃,難認其係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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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衛道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42號,(60)遵威字第1780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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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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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