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信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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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影像紀錄內容,陳信銘1951年生於嘉義六腳鄉蒜頭村。自小在市場聽大人講古,對於臺灣歷經荷蘭、清朝、日本殖民以及二二八事件的歷史耳熟能詳的他,經過閱讀與思考,陳信銘認為臺灣如果要好「一定要自己管自己」。 就讀衛道中學時,陳信銘經常與同學聊臺獨,引起情治單位注意。1970年11月30日,就讀高二上學期時,特務查獲他與朋友江鳳郎的通信而逮捕他。被捕後,陳信銘先被關押在警備總部接受訊問約一個月,再被移送軍法處景美看守所,關押於仁愛樓押房。1971年3月22日陳信銘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判處有期徒刑5年。判刑後,在仁愛樓擔任襯衣組外役。1972年,被押解至臺東泰源監獄。1973年移監綠島綠洲山莊,10個月後,1974年9月7日移監至土城的仁愛教育實驗所,並於1975年7月14日因蔣介石逝世獲減刑出獄。 出獄後,陳信銘先入伍服役,並在軍中考過學歷鑑定考,退伍後考取臺大商學系夜間部,半工半讀完成學業。他曾從事國貿、水產加工,1980年代積極參與民主運動、參選國大代表,也曾擔任過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會長。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衛道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42號,(60)遵威字第1780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7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