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開文

錢開文(1935-),湖北隨縣人。 依(67)曉晰裁字第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新店監獄憲兵上尉後勤官,其乘坐交通車經過總統府前廣場,當眾發表:「老╳╳在的時候耍不出什麼花樣,小╳╳還會耍出什麼花樣?」等語。其行為足以影響民心士氣,思想偏激,有施以感化及矯正之必要。1978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8年8月17日交付感化。1981年7月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2月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其公開發表不妥言論,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新店監獄憲兵上尉後勤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曉晰裁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