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才

李振才(1923-1985),江蘇銅山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無業,其涉叛亂嫌疑案。1954年3月15日被羈押。1954年經國防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然其在臺無固定職業,為免流落街頭影響社會治安,驗交臺北市散兵遊民收容所拒收,而發交六○四八部隊管訓。1954年4月20日發交管訓。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4月經第8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涉叛亂嫌疑案,經國防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等情。則其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