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雲楷

劉雲楷(1912-),北平市人。 依(40)則判字第2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第一百軍少將參謀長,其在陳明仁叛變時曾充任各軍師長投匪代表,曾偕同第一兵團副司令官熊新民參加投降代表會議,又與程潛、陳明仁、唐生智、劉公武等會商如何招待匪軍等事宜,而後程潛宴請匪方代表時,亦應邀出席等情。1950年7月23日被逮捕。1951年6月12日交保開釋。195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參加叛亂之集會而攜械來歸」判處免除其刑。 其於2005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1月經第4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劉雲楷參加叛亂之集會,係以其自白為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劉君免刑判決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第一百軍前少將參謀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020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而攜械來歸免除其刑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0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