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伯蘭
- 陳伯蘭 女 1911年出生 1951年卒 江蘇 銅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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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伯蘭(1911-1951),江蘇銅山人。
依勁功字第26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為李玉堂之妻,魏天民奉郭士魁指示,與李雲濤共同策反前海南防衛軍第一路司令部李玉堂率隊投匪,由李雲濤之妻劉師蓮引見其,對其危言聳聽,其為所惑當允為函介李玉堂,以便進行策反工作。後魏攜函謁見李玉堂,李以其未敢忤逆,暫將魏天民留住部內。其恐李叛意不堅,復偕其兄陳石菁面晤李玉堂,魏天民洽談投匪情事,並發表陳石菁為司令部上校副官處長藉作掩護等情。195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1項、第4條第2項「煽惑軍人逃叛未遂」判處死刑,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1年2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並提起訴願有理由,2004年1月經第3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本件原判決書所載,其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2項之煽惑軍人逃叛未遂罪,惟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於38年6月21日公布施行時,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之後於39年4月26日修正懲治叛亂條例時,將原第5條之條文改置於第4條第1項第11款,並於同條第2項增列未遂犯處罰之規定。而原判決認定其「煽惑軍人逃叛未遂」之犯罪行為,為1950年之1、2月間,故依其行為當時之懲治叛亂條例規定,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據此就法律適用而言,應認本案非有實據。酌減20個基數。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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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勁功字第0269號
-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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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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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