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堂

李玉堂(1899-1951),山東廣饒人。 依勁功字第2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中將參議,其於海南防衛軍第一路司令官任內,任用匪諜魏天民等為該司令部職員,並准其隨軍來臺不予拘辦。195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死刑,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1年2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包庇叛徒魏天民、陳石菁,係以其及共同被告魏天民等人之自白為據。惟其迭辯稱欲以魏、陳兩人進行反間,已向薛總司令及顧總長報告,原判決對此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惟其與陳伯蘭迭次供述與李雲濤、劉永焜等人談及海南失守,率隊投共各情,其均未表示反對,並告知陳伯蘭屆時見機行事,是其所為,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3條第2項之陰謀率隊投降叛徒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核發標準第8條規定,建議酌減基數。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回復名譽。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中將參議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勁功字第0269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