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道猛
- 郝道猛 男 1930年出生 湖北 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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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郝道猛(1930-),湖北隨縣人。
依(43)清淨字第32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國防醫學院第52期學生,其與陶開府有同學之誼,且常聽陶君批評政府土地改革政策,同情朱毛匪幫在大陸清算鬥爭等言論。1954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2月1日交付感化。1958年4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涉及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3)清淨字第32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國防醫學院第52期學生,其與陶開府有同學之誼,且常聽陶君批評政府土地改革政策,同情朱毛匪幫在大陸清算鬥爭等言論。1954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2月1日交付感化。1958年4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涉及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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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醫學院第52期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32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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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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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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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