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耀坤
- 胡耀坤 男 1932年出生 湖北 棗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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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胡耀坤(1932-),湖北棗陽人。
依(43)清淨字第32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空軍第一聯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下士三級機械士,其與鄒明德等與叛徒陶開府有同學之誼,其曾閱讀陶開府所留下之反動書籍《青年文藝老舍巴金》作品,鄒明德曾閱讀反動書籍《復活》,與郝道猛平常聽陶開府批評政府土地改革政策,同情朱毛匪幫在大陸清算爭鬥等叛亂荒謬言論。1953年12月31日被羈押。1954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2月1日交付感化。1958年8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曾閱讀《青年文藝老舍巴金》、《復活》等反動書籍,思想顯有不正,應予交付感化等情,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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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1聯隊第1大隊第1中隊下士3級機械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32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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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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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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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