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明德
- 鄒明德 男 1931年出生 湖南 邵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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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60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鄒明德(1931-),湖南邵陽人。依(43)清淨字第32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廣播電台業務員,鄒明德、胡耀坤等與陶開府有同學之誼,胡耀坤曾閱讀陶開府所劉下之反動書籍《青年文藝老舍巴金》作品,鄒明德曾閱讀反動書籍《復活》,與郝道猛平常聽陶開府批評政府土地改革政策,同情朱毛匪幫在大陸清算爭鬥等叛亂荒謬言論。1954年12月4日被羈押。1954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2月13日交付感化。1958年7月5日感化開釋。02601申請案於1999年5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9月29日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鄒明德曾閱讀《青年文藝老舍巴金》、《復活》等反動書籍,思想顯有不正,應予交付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鄒明德(1931-2019),男,湖南長沙人,江西吉安陽明初中畢業,1948年9月在漢口考入空軍通信學校,同年隨校撤退來臺。1950年空軍通信學校畢業後,分發至臺中空軍載波電臺工作,1951年調往岡山電臺。1952年考入空軍官校第三十四期,1954年1月因逾假遭開除。同年4月進入岡山正言廣播電臺擔任業務員迄於被捕,時23歲。 鄒明德和駕機叛逃官校飛行生陶開府有同學之誼,因而遭難。根據官方資料,1953年12月18日陶開府和秦寶尊因執行夜間駕駛訓練,駕駛訓練機自屏東機場起飛,越過臺灣海峽後降落在福建漳州機場。由於鄒、陶二人為空軍通信學校、空軍官校同期生,且二人都愛好音樂,彼此往來密切。陶駕機叛逃後,鄒即遭校方人員帶往秘密地點疲勞審訊,再以逾假不守校規理由開除。數月後,空軍將鄒調往新竹,由國防部保密局人員接手押往臺北市國防部軍法局就審。同案胡耀坤、羅信友、郝道猛,均為陶昔日同窗。 軍事檢察官以鄒明德「曾閱讀反動書籍《復活》,並與郝道猛平日常聽陶批評政府土地政策、同情朱毛匪幫在大陸清算鬥爭等叛亂荒謬言論」,「雖無事前知悉陶、秦二人叛逃情事,但因平日受匪幫荒謬言論之渲染,閱讀反動書刊」,認定鄒明德「思想顯有不正」,聲請交付感化。國防部(43)清淨字第321號判決確定後即送往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管訓,1958年7月5日結訓獲釋。自羈押之日起算至獲釋,共計喪失自由3年7個月又23天。 出獄後進入郵局服務,歷任基隆郵局業務員、交通部郵政總局副視察、副業務長,1996年退休。1999年5月鄒明德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鄒明德(1931-2019),男,湖南長沙人,江西吉安陽明初中畢業,1948年9月在漢口考入空軍通信學校,同年隨校撤退來臺。1950年空軍通信學校畢業後,分發至臺中空軍載波電臺工作,1951年調往岡山電臺。1952年考入空軍官校第三十四期,1954年1月因逾假遭開除。同年4月進入岡山正言廣播電臺擔任業務員迄於被捕,時23歲。 鄒明德和駕機叛逃官校飛行生陶開府有同學之誼,因而遭難。根據官方資料,1953年12月18日陶開府和秦寶尊因執行夜間駕駛訓練,駕駛訓練機自屏東機場起飛,越過臺灣海峽後降落在福建漳州機場。由於鄒、陶二人為空軍通信學校、空軍官校同期生,且二人都愛好音樂,彼此往來密切。陶駕機叛逃後,鄒即遭校方人員帶往秘密地點疲勞審訊,再以逾假不守校規理由開除。數月後,空軍將鄒調往新竹,由國防部保密局人員接手押往臺北市國防部軍法局就審。同案胡耀坤、羅信友、郝道猛,均為陶昔日同窗。 軍事檢察官以鄒明德「曾閱讀反動書籍《復活》,並與郝道猛平日常聽陶批評政府土地政策、同情朱毛匪幫在大陸清算鬥爭等叛亂荒謬言論」,「雖無事前知悉陶、秦二人叛逃情事,但因平日受匪幫荒謬言論之渲染,閱讀反動書刊」,認定鄒明德「思想顯有不正」,聲請交付感化。國防部(43)清淨字第321號判決確定後即送往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管訓,1958年7月5日結訓獲釋。自羈押之日起算至獲釋,共計喪失自由3年7個月又23天。 出獄後進入郵局服務,歷任基隆郵局業務員、交通部郵政總局副視察、副業務長,1996年退休。1999年5月鄒明德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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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正言廣播電台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32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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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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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