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鳴人

陳鳴人(1909-1984),江蘇金山人。 依(60)衡尉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陸軍新七軍卅八師少將師長,其等意圖叛亂,將軍隊交付朱毛匪幫整編,並接受匪訓,又受第三野戰軍政治部敵工科長胡瑛及李明揚指示來臺任務,並於抵港後,將任務告訴曾長雲,來臺後秘密進行匪諜活動等情。1950年6月30日被羈押。197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因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為依其之自白、同案李鴻等之供述及投匪之張炳言自北平寄其之2封信附卷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有率隊投匪等情事,且參閱其審判筆錄之供述,其係因作戰失利在陣地被俘,且曾拒絕與匪妥協策反孫立人,縱使其有被俘受訓及與附匪人員通信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少將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衡尉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5年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