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春仲

范春仲(1924-2001),山東青島人。 依(47)理判字第0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零七醫院療養下士,其被迫脅從叛變等情。1956年5月11日被羈押。1958年經陸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 其家屬於200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8月經第6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范春仲係因叛亂嫌案,經前陸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則其經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八零七醫院療養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理判字第02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年3月14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