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彥芸

胡彥芸(1925-),湖北武昌人。 依(40)則判字第37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司令部警衛營第四連少尉政治幹事,其等為前新一軍退役軍人,曾在長春或南寧等處先後被俘受訓等情。1950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4月23日交付感化。1952年4月22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被俘受匪宣渲染,思想不正應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警衛營第四連少尉政治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0370號
    • 判決主文: 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