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財源

  • 蔡財源 1940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軍法處看守所、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財源(1940-),臺灣高雄人。 第一案:依(52)警審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軍官學校三十三期學生,其組織「亞細亞同盟」(又名為臺灣自治會),意圖推翻政府,進而以臺灣為根據地,征服大陸,聯合亞洲國家,成立亞洲聯盟。後與施明德等商談合併陳三興領導之叛亂組織「興臺會」,合併後以「臺灣聯合戰線」或「臺灣獨立聯盟」為名稱,由其與施明德領導。復召開會議,討論籌措經費及發展組織等情。1962年6月7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 第二案:依(61)裁化字第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先後將探悉之看守所一部分叛亂犯名單,送交蔡金鏗轉交謝聰敏,寄往國外作叛亂活動用,獲得報酬新臺幣一千五百元。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4年11月6日交付感化。1977年6月6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其僅開會討論組織等情事,並無具體行為,尚未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因此難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僅有其之自白,且證人蔡金鏗之證言不足以證明其確有該等行為,證據顯有不足,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三十三期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15號、(52)警審特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1)裁化字第2號、(60)遵威字第520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